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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刘章海与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海,蒿金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刘章海。被告蒿金秀。案由:不当得利原告刘章海与被告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