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刘章海与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海,蒿金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刘章海。被告蒿金秀。案由:不当得利原告刘章海与被告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