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郝培军与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培军,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85-4号申请执行人郝培军,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郝培军申请执行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由安阳市旅游局监管的应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