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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28-3号原告:张莉。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杭州路交叉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莉与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4日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28-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在该裁定尚未送达给被告期间,张莉称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履行还款,于2012年8月8日申请解除查封。之后,张莉提供2012年8月14日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借款100万元已归还,并于2012年8月20日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减少为60万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