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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兰贞、韩蓝芬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兰贞,韩蓝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韩兰贞,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余姚市。申请人:韩蓝芬,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余姚市。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韩兰贞、韩蓝芬申请称,两申请人分别系被申请人姐妹。2001年下半年,被申请人不辞而别,之后一直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韩信林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韩信林,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浙江慈溪,原住慈溪市周巷镇二塘村东溜场,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韩兰贞的弟弟、韩蓝芬的哥哥。2001年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次寻找,也未能找到韩信林。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被申请人韩信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韩信林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在下落不明满两年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应当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宣告韩信林为失踪人;二、指定韩兰贞、韩蓝芬为失踪人韩信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美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