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东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某某富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祁某某,女,1953年12月25日生。被告谢某某,男,1952年9月18日生。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和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9月29日结婚,婚后生一子谢某。因双方系包办婚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很少沟通交流,时常发生冲突。双方于2011年10月30日因纠纷分居,被告不顾家庭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与原告共同解决。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谢某某辩称,被告自2005年至今将工资收入都交给原告,如果原告要离婚,要补偿被告7年的损失,每年1万元,共计7万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7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77年9月29日登记结婚,1979年农历四月十六生一子谢东,现已工作。婚后双方关系一般,2003年起,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此外,原告认为被告沉迷于赌博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被告亦认为原告在外生活不检点,为此,双方亦常发生矛盾。2011年11月5日,为被告将原告给的用于家庭装修的6000元另作他用一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此后,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解释,并希望与原告化解此事,但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调解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此基础上自愿结婚,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三十五年时间,并生育一子,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夫妻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遇事多冷静考虑,都要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加深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将家庭经济搞好。此外,双方还应民主理财,对家庭经济要公开。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祁某某和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成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