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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谷某,男,汉族,住南陵县家发镇。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南陵县家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文阁审 判 员  陶彩虹人民陪审员  章 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周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