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谷某,男,汉族,住南陵县家发镇。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南陵县家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文阁审 判 员 陶彩虹人民陪审员 章 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周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