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陈积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陈积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扬州市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宝应县黄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庭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政。委托代理人朱晓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积豹。原告扬州市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积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扬州市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