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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刑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蒲玉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98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玉和,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农民,住蒙城县。2012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玉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蒙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蒲玉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强奸事实2009年春节前,身患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张某己从家中走失,2009年3月22日被蒙城县王集派出所民警送至王集乡敬老院收留后出走,后被被告人蒲玉和发现带至家中,当晚便将张某己奸淫。此后两年多,被告人蒲玉限制张某己的人身自由,并多次对张某己实施奸淫致其怀孕,直至2011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己解救。2011年12月25日,张某己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分娩一死女婴。经鉴定,张某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蒲玉和没有明显××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蒲玉和系张某己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相关情况。2、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证明:载明张某己于2011年12月25日3时25分自娩一不成熟死女婴。3、法医物证鉴定书:载明蒲玉和系张某己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4、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害人张某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蒲玉和未发现明显××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解救经过,证明被害人张某己被解救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蒲玉和被抓获归案的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蒲玉和、张某己年龄等身份情况。8、证人张某甲证言:其系张某己之姐。2009年,张某己患有精神障碍从家走失,通过打听得知可能在蒲玉和家。后与朋友丁某甲以给考察困难户发放补贴的名义来到蒲玉和家见到张某己下身没有衣服且精神恍惚,怀孕约五、六个月。亦有证人丁某甲证言印证。9、证人蒲玉珍证言:其系蒲玉和之兄。其与蒲玉和均单身并共同生活。2009年,蒲玉和领回一××女子,共同生活七、八月后生一男孩后病死,现女子又怀孕几个月。为防止女子乱跑,其与蒲玉和不在家时,就把女子锁在屋里。10、证人张某乙、王某甲证言:其二人系张某己父母。张某己患有××两年前走失,多次寻找未果,前几天刚找回,现张某己眼神呆滞并怀孕。11、证人张某丙、张某丁证言:其二人与张某己同村。张某己于十年前患有××。12、证人蒲玉林、王某乙、王某丙证言:其三人住在王集乡敬老院,2009年3月,敬老院里来一患××的年轻女子,几个月后走失。13、证人王某丁证言:其与蒲玉系同村。案发二、三年前的一天,蒲玉带回一患××女子并共同生活,后生一男孩死亡。蒲玉和平时精神正常。14、证人何某甲证言:其系杨沟村书记。两年前,敬老院来一二十多岁流浪痴呆女,走失后到了蒲玉和家,蒲玉和把她关在家中直到解救。为防止该女外出,蒲玉和把该女锁在屋里且不给穿衣服。15、证人袁某证言:其与蒲玉和系邻居。三年前,蒲玉和领回一患××年轻女子,蒲玉和不在家时让蒲玉珍看着,他俩都不在家时就把女子锁在屋里。16、被告人蒲玉和供述与辩解:其与哥哥蒲玉珍均单身并共同生活。2009年农历六、七月,其在本村遇到从王集敬老院跑出来一患××年轻女子,就把她领回家,当晚发生性关系。其外出时把她锁屋里。后把该女子当作妻子共同生活两年多。期间该女子生一男婴不久病死。该女子在被解救前又怀孕六七个月。(二)寻衅滋事事实1、2010年一天上午,被告人蒲玉和在蒙城县王集街南的桥头拦截骑三轮车路经此处的孤寡老人王某丙,并向其索要三轮车,王某丙不同意,蒲玉和将王某丙从三轮车上拉下击打后,强行骑走三轮车,后经人劝阻把三轮车返还给王某丙。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王某丙身份情况。(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两年前一天,其骑三轮车从王集回敬老院在桥头遇到蒲玉和,蒲玉和向其索要三轮车,其未允,蒲玉和将其从三轮车上拉下击打。后蒲玉和骑三轮向北去,其在后面追赶时遇到王某乙,其二人把三轮车要回。(3)证人王某乙证言:两年前一天上午,其去王集敬老院,遇到蒲玉和骑着王某丙的人力三轮车,王某丙在后面追赶,其知道蒲玉和骑的是王某丙的车子,拦下蒲玉和把车子还给王某丙。(4)证人贾某证言:其曾任王集乡敬老院院长。听说蒲玉和曾把敬老院王某丙的小人力三轮车抢走,后被王某乙要回。2、2011年4月27日中午,蒙城县王集街古会期间,一歌舞团女演员在王集十字街露天舞台上表演歌舞,围观群众较多。被告人蒲玉和故意裸露身体冲上舞台跳舞,趁机摸女演员的身体,造成现场混乱。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甲证言:2011年王集逢古会有歌舞团表演,蒲玉和把衣服脱光窜到舞台上又唱又跳,还调戏歌舞团的女演员,闹一个多小时才走。现场有几十人观看。(2)证人陶某证言:2011年3月25日王集逢古会,有歌舞团表演,台上几个年轻女子在跳舞,蒲玉和跑到舞台上把上衣脱掉对跳舞的年轻女子进行调戏,后几女子将蒲玉和打跑。3、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蒲玉和在蒙城县王集街上遇到孤寡老人何某乙让帮助背包,何某乙没同意,蒲玉和掐何颈部直至无力反抗。二十多天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蒲玉和在王集乡杨沟村魏楼桥再次遇到何某乙,无故对其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何某乙身份。(2)被害人何某乙陈述:2011年3月一天上午,在王集街上遇到蒲玉和让其帮他背包其未同意,蒲玉和掐其颈部直至无力反抗。二十多天后一天上午,在魏楼桥,蒲玉和殴打了其。(3)证人陈某甲证言:2011年农历3月25王集逢会,蒲玉和在其门口拦一老头让帮他背包,后掐老头颈部。(4)证人邸某证言:在2011年农历3月25日王集逢会,蒲玉和把何某乙帽子扔在地上,后又掐何某乙脖子。(5)证人王某戊证言:2011年农历三、四月一天上午,在魏楼桥附近见蒲玉和殴打了何某乙。4、2010年农历二月一天上午,被告人蒲玉和在蒙城县王集乡丁王桥上遇到孤寡老人王某癸,无故滋事并言语威胁,后被他人制止。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王某癸身份。(2)被害人王某癸陈述:2010年农历2月一天上午,在王集乡敬老院西的桥上,蒲玉和手持长刀将其掀倒在地。(3)证人邹某证言:2010年农历2月一天上午,其与王某癸、王某己等人在丁王桥上说话,蒲玉和欲把王某癸推到沟里,被其和王某己拉住。亦有证人王某己证言印证。5、2011年春一天,被告人蒲玉和在蒙城县王集乡敬老院内见到正在劳动的孤寡老人蒲玉林,无故将蒲玉林踹倒在地。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蒲玉林身份情况。(2)被害人蒲玉林陈述:2011年春,其在敬老院里种菜时,蒲玉和将其踢倒在地并殴打,还拿其取乐,此种情况有四、五次。(3)证人王某庚证言:2011年春,蒲玉林在敬老院内种菜时,蒲玉和将蒲玉林踢倒在地。蒲玉和经常欺负敬老院的孤寡老人。亦有证人王同连证言相印证。6、2011年底一天下午,被告人蒲玉和在丁某乙家看人打牌时,夺蒲玉清板凳未果后,将蒲玉清推倒并持砖殴打,后又持砖头、木棍等物砸蒲玉清自行车后扔进水塘。当日中午,被告人蒲玉和在村口水泥路上摆放障碍物,拦截过路车辆要烟要钱。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蒲玉清身份情况。(2)被害人蒲玉清陈述:2012年农历11月底一天,在丁某乙家看牌时,蒲玉和抢其板凳,又把其推倒在地并持砖块将其面部打伤,还持砖块砸其自行车后扔进水塘。当日中午,蒲玉和在村口水泥路上拦过路车要烟要钱,还脱掉衣服裸露身体耍无赖。(3)证人丁某乙证言:2012年春节前二、三月一天,蒲玉清等人在其家打牌时,蒲玉和夺蒲玉清板凳并将他推倒在地并持板凳、砖块击打头部,又持棍砖砸蒲玉清自行车后扔进水沟。后在村水泥路上拦过路车要钱。蒲玉和经常在水泥路上用砖头、石块拦过路车要烟。(4)证人曹某证言:2011年农历10月一天下午,蒲玉清到其诊所治疗面部伤。蒲玉和经常打人骂人,并在西边桥上拦截过路车要烟。(5)证人蒲某证言:蒲玉和经常在村里路上拦截过路车要烟,还经常见到女子脱裤子露出阴部。(6)证人张某戊证言:蒲玉和经常在村里桥上截过路车要钱、要烟。(7)证人王某辛证言:蒲玉和经常在村中路上拦截过路车要钱、要烟;见到女子还经常脱裤子露出阴部。7、2011年底一天下午,被告人蒲玉和在蒙城县电信局丁字路口附近的地上书写顺口溜吸引路人围观,引起交通拥堵。交通协警前去疏散围观群众,蒲玉和脱掉裤子露出性器官辱骂围观群众,造成交通混乱。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壬证言:其系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2011年11月底或12月初一天下午2时许,其与同事陈某乙、马某在蒙城县邮电局路口执勤,蒲玉和在地上书写反党反社会的顺口溜,围观群众比较多影响交通,其等人前去制止,蒲玉和脱掉裤子露出生殖器辱骂围观群众,造成数十人围观。(2)证人马某证言:2011年11月底一天下午2时许,其与王某壬、陈某乙在蒙城县邮电局路口执勤,蒲玉和在邮局西门地上书写顺口溜骂县委县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围观很多群众造成交通拥堵,其等人前去疏散群众,蒲玉和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辱骂围观群众,造成现场混乱。(3)证人陈某乙证言:2011年约11、12月一天下午,其与王某壬、马某在在电信门前路口执勤,蒲玉和在地上书写辱骂人的顺口溜,造成很多群众围观影响交通,其等人劝蒲玉和离开现场,蒲玉和不予理会并掉脱裤子露出生殖器辱骂围观群众,后在围观群众训斥下,蒲玉和穿上裤子离开时抓一女孩子胸部,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交通阻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蒲玉和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玉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蒲玉和上诉提出:其患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与张某己系事实婚姻,不应认定强奸;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蒲玉和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蒲玉和以未向其送达司法鉴定书为由在二审期间申请对其××重新鉴定,经查:侦查机关已对蒲玉和进行××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业已送达,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依据,且上诉人蒲玉和未提出鉴定结论有误的事实及依据,故本院对其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针对蒲玉和关于应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上诉理由,经查:蒲玉和在侦查阶段对作案过程供述清楚、思路清晰,且司法鉴定结论亦证明未发现蒲玉和明显××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针对蒲玉和关于不应认定其为强奸罪的上诉理由,又经查:蒲玉和在侦查阶段供述及司法鉴定结论印证证明,受害人张某己系××患者,蒲玉和明知张某己系××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故对此节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针对蒲玉和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又经查:原判根据蒲玉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此节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蒲玉和明知被害人张某己系××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多次随意殴打、拦截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