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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胜申请执行徐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428号张胜申请执行徐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胜于2012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823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志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志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4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志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