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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姜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73号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防,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玉,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玉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