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胡品才与唐仕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品才,唐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胡品才,农民。被执行人:唐仕敏,农民。本院在执行胡品才与唐仕敏(2012)甬慈刑初字第693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仕敏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唐仕敏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胡品才款923914.6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63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1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