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范欣与姬艳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62号原告范某,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某某,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