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肖万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肖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万合,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万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万合返还柳工ZL30E装载机一台、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18979.23元及案件受理费449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5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