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