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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玉来诉张春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来,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来被执行人张春燕本院在执行���玉来诉张春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武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