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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周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承担。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