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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与上诉人魏印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魏印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街道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游丽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印香。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紫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奇,河北紫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与上诉人魏印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印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奇、张伟与被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游丽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3479号民事判决;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继荭审 判 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