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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恒与杨志远、金星、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杨志远,金星,刘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杨恒.被告杨志远.被告金星.被告刘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诉被告杨志远、金星、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调解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恒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庆玉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