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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县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孔罗珍与唐红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罗珍,唐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孔罗珍,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唐红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唐红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于2012年6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孔罗珍水泥款37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诉讼费363.5元及执行费用450元。但被执行人唐红波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红波银行存款39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