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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26#x8;(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八棵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洪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亮中桥镇八棵村民委员会,于洪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八棵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孙福山,系该村主任。被告:于洪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八棵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洪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八棵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八棵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