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志营诉凌水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营,凌水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李志营。被告凌水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营与被告凌水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9533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凌水员所有的银行存款39533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元林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