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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行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被执行人茹伟。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2)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茹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1年12月,被申请人茹伟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新华村集体土地内动工建设家具家工厂。经现场勘察,被申请人违法占地位于新华村4组,东邻道路;西邻棱坎;北邻水库;南邻耕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17亩(折合780.5平方米),现已建成一座厂房和两间看护房,违法事实已形成。该宗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事实,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2)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2)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2)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之全部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雨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