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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景县华星特种管业有限公司与张志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华星特种管业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297号原告景县华星特种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华。地址:景县。被告张志刚,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住景县商贸城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华星特种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华星特种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