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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沙民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187张未来与曹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未来;曹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太沙民初字第0187号 原告张未来,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颉,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太仓市。 原告张未来与被告曹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未来的委托代理人傅培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未来诉称,2010年5月6日,被告以投资做月饼生意为由,通过顾洪成介绍向原告借款80000元,当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7月6日,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场向被告交付80000元,被告当场以苏E×××××北京现代小型客车的登记证书留下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月饼款未结算为由,要求原告延期,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31997元,合计11199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颉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2010年5月6日,被告曹颉以经营投资为由,通过顾洪成介绍向原告张未来借款8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7月6日,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未来当场向被告曹颉交付80000元,被告曹颉则以苏E×××××北京现代小型客车的登记证书留下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曹颉未能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张未来提供的借款合同、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书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颉以经营需要向原告张未来借款用途合法,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张未来主张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借款利息3199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未来借款本金80000元及借款利息31997元,合计11199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太仓支行,账号:73×××9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曹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 审 判 长  杨喜贤 代理审判员  徐 健 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