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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段雅亦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雅亦凡,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段雅亦凡。法定代理人段红永,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段雅亦凡之父。被执行人刘永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灞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峰向申请执行人段雅亦凡赔偿8079.8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永峰每月支付段雅亦凡300元,现已履行900元,剩余案款7179.86元未能受偿。因履行期间较长,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