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8日晚7时许,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教导员郑某等民警前往田墘街道龙泉新村执行公务时,被被告人林某某拉扯殴打,致郑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伤势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林某某辩称他不知道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抓他的人当时没有穿警服及驾驶警车,他也没有与抓他的人拉扯及殴打他人,是该名抓他的人在抓他过程中自己摔倒在地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晚7时30分左右,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教导员郑某等民警前往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田墘街道龙泉新村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林某某因吸毒害怕被捕,与抓捕他的教导员郑某相互拉扯、厮打,并拿起一块石头砸郑某,致郑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因外伤致右侧髋臼外上缘撕脱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供认他是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6个月,之后反复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2012年5月28日18时30分左右,他到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田墘街道林某1家里,见到林某1及另二名男子在该处吃饭,“阿矿”在二楼阳台注射毒品,突然,“阿矿”说:“外面有警察来抓人”,林就拿起匕首说:“你们不要走,家里有工具及煤气罐,如果警察上来大家就跟警察拼了”,他因为怕被警察抓去戒毒,就从二楼跳下,看到一名干警来抓他,并喝令他站住,他跑出5米就被该名干警抓住,他回身捡起路边的石头进行反抗,并和该名干警扭打在一起,随后又来了一名身穿警服的干警及一名身穿便服的男子将他按倒在地,被制服后带到派出所。2、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教导员郑某出具的《情况经过》,证实他是田墘边防派出所教导员,2012年5月28日19时30分左右,该所干警身着便装,胸挂工作证到田墘街道右侧对面龙泉巷口第二排第一间的二层楼房执行抓捕吸毒人员的隐蔽任务,当他们悄悄到该房子门前时,突然右侧响了一下,他看见一名男子从该房二楼跳下逃跑,他即追过去告知他是派出所同志,在执行任务,并出示证件,该男子拒捕,与他相互剧烈拉扯,该男子被他绊倒在地后捡起一块石头砸碰在他的头部,并顺势砸在他的腰尾部,两人再次剧烈搏斗,当他没有力气的时候,一名青年及该所的干警王某来帮他,此时他就不省人事了。3、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干警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是田墘边防派出所外勤干事,2012年5月28日19时30分,该所前往田墘镇龙泉新村走访排查涉嫌吸毒人员情况,当他排查至龙泉新村祠堂旁的一条小巷时,他与该所干警抓获一名涉嫌吸毒的人员,然后在原地等,不久,周围有群众喊:“祠堂那里抓住一名吸毒人员,快去帮忙,你们的人不行了”,他即跑到祠堂,见该所教导员郑某被林某某压在身下,林拿着水泥块要砸郑,但手腕被郑抓住,还有一名来帮忙的群众一只手按着林某某的脖子,另一手抓住林的胳膊,他们三人僵持在那里。他立即上前把林的另外一只手控制住,并告知他们是派出所干警,要林放开石头并配合工作,林听后仍紧抓石头不放,这时该名来帮忙的群众与他合力将林制服。4、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干警黄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是田墘边防派出所内勤干事,2012年5月28日19时30分,该所前往田墘镇龙泉新村走访排查涉嫌吸毒人员情况,他与副所长陈国峰制服一名犯罪嫌疑人,并扭送派出所,此时现场只有教导员一个人,当他到了龙泉新村祠堂后发现教导员坐在地上喘气,王某干事和一名群众将林某某制服了,约5分钟后派出所警车赶到,将林某某押到派出所。5、证人魏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28日晚8时左右,他在红海湾田墘街道龙泉新村附近看到田墘边防派出所的三名民警在抓坏人,其中二名民警控制住一名男青年,对群众说:“我们派出所在执行任务,无关人员请散开。”另一名较老的民警走进龙泉新村路口,他就跟过去看,当走到一栋两层楼房的门口时,有一名男子从二楼跳下被该名老民警抓住,老民警对该名男子说:“我是派出所的民警”,之后就抓着该名男子往路口方向拉,该男子反抗非常激烈,他就想过去帮老民警,但老民警说其派出所在执行公务,要他走开,他听后就退回旁边看,该名男子与老民警继续互相拉扯、厮打,两人拉扯到大约30米外的空地去,然后又一起倒在路旁草坪上,扭打在一起,然后老民警叫人帮忙,他上前见那名男子一手捂住老民警的嘴巴,另一手拿着块水泥砖,正要砸老民警的头部,他即从后面掐住那名男子的脖子往地面按,将那名男子水泥砖块夺走,过了几秒钟,一名年轻的民警过来合力和他一起制服那名男子,后该名男子被身穿军装的民警押上警车带走。6、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28日晚8时左右,他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田墘街道龙泉新村附近看到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中年男子和一名瘦高身材的男子拉扯在一起,穿白色上衣的中年人抱着该名男子说:“我是警察,快来人帮忙抓”,该名男子拼命地想挣脱逃跑,于是两人就又扭打在一起,两人打了约十多分钟,后来了两名青年人,合力将那名瘦高身材的男子抓起来。7、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汕公(红)勘[2012]015)、《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水泥砖块相片》,证实该砖块经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教导员郑某及证人魏某确认,就是被告人林某某用来砸伤郑某的工具。9、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28日,该所根据掌握的情况在龙泉新村的一栋二层楼房抓捕吸毒人员,该所教导员郑某抓捕吸毒人员林某某过程中受到林某某殴打,致教导员郑某头部挫伤,身体多处擦伤,腰部扭伤。10、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公(司)鉴(法)字[2012]第24号)、《伤情相片》,证实伤者郑某因外伤致右侧髋臼外上缘撕脱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无误,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是民警在执行公务,没有与抓捕他的民警扯打。经查,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派出所干警在执行公务,因吸毒拒捕与执行公务的干警对抗,致田墘边防派出所的教导员郑某轻伤的事实,有执行公务的田墘边防派出所教导员郑某证实他在抓捕被告人林某某的时候,已告知其是派出所干警并出示了工作证,被告人仍与他扯打,该证言与围观证人罗某证言及协助郑某抓捕林某某的证人魏某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安机关亦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且有在执行公务的田墘边防派出所干警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公(司)鉴(法)字[2012]第24号)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持械抗拒抓捕致公安干警郑某轻伤,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人民陪审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