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许百庆与施柏军、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百庆,施柏军,乐益凯,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24号申请执行人:许百庆,系慈溪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施柏军,系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乐益凯,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施柏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洪天明,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许百庆与施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商初字第70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另案处理,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施柏军等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许百庆人民币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5400元、执行费274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