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忠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桐嘉,男,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民,男。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被告文丽顺,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文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信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霞审 判 员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