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均利拆除非法建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李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利民,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均利,男,汉族,农民。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均利拆除非法建筑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蓝行审执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均利拆除非法建筑一案,由于本案未立案前涉及拆迁补偿,现双方及政府正在协商中,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2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