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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法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均利拆除非法建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李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利民,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均利,男,汉族,农民。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均利拆除非法建筑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蓝行审执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均利拆除非法建筑一案,由于本案未立案前涉及拆迁补偿,现双方及政府正在协商中,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2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