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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左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2)左刑初字第66号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左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2年6月29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左权县看守所。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行至左权县人民医院门口时,因道路通行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交通阻塞。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51㎎/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杨某、张某、孙某、裴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左权县公安局扣押、处理、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醉驾车辆照片,被告人被抽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验结果,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交警队扣车手续,晋中市交警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左权县公安局辽阳派出所情况说明,左权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条,左权县寒王乡上其至村委证明,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家属能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