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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冯某,邯郸县河沙镇镇西里堡村。被告袁某,邯郸县河沙镇镇南大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