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冯某,邯郸县河沙镇镇西里堡村。被告袁某,邯郸县河沙镇镇南大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