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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保民与被告柴小艳、王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保民,柴小艳,王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00922号原告丁保民,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宝塔区。被告柴小艳,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被告王立花,女,汉族,现住延安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丁保民诉被告柴小艳、王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丁保民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丁保民承担205元。审判员  刘东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