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项六明与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六明,蔡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400号原告:项六明。委托代理人:龙云。被告:蔡海波。原告项六明为与被告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项六明的委托代理人龙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六明起诉称:2011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月17日,借款利息为每月2.8%,如逾期还款,则应按借款总额的2‰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还款超过5天,则被告还应一次性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等事项。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蔡海波偿还借款本金376000元;2、被告蔡海波支付利息21757.87元;3、被告蔡海波支付违约金25267.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项六明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借款期限等都作了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银行卡一份,拟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将该借款汇入夏梅容账户。3、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委托项冬妹将借款汇给被告的事实。4、杭州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拟证明原告实际交付376000元的事实。被告蔡海波未答辩,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其质证权的放弃,原告提供的是证据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8%;如逾期还款,则应按借款总额的2‰支付每天的逾期利息;如逾期还款超过5天,则被告还应一次性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等事项。合同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前,被告已收到借款,不再另行出具借据;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上城区,发生争议时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同日将扣除利息的376000元借款通过项冬妹汇入被告指定的夏梅容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376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均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相关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项六明借款本金376000元。二、被告蔡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项六明借款利息15583.91元(以本金376000元,自2011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2年1月17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的四倍计算)。三、被告蔡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项六明违约金18097.45元(以本金376000元,自2012年1月18日计算至2012年3月2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项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5元,由原告项六明负担645元,被告蔡海波负担7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4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程煜��人民陪审员 邓 沈 军人民陪审员 赵 惠 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 晓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