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627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李宏均,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