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宽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长春一汽华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君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华凯汽车有限公司,包头市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君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长春一汽华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君,董事长。被告包头市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韩庆坝新村车管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卫,经理。被告土默特右旗君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萨拉齐镇东门型沙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谭岩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华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土默特右旗君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一汽华凯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一汽华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霜审 判 员 肖 敏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