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护士。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孙玉香希望领养子女的心理,向其谎称有一外地孕妇不愿生女儿,想把孩子生下后送人抚养,自己可帮忙联系领养之事。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至孙玉香家中,谎称需要给予孕妇1000元红包及民政局四名工作人员每人300元红包的好处,从孙玉香处骗得现金2200元。同月27日,被告人张某又以待产孕妇急需医疗费住院分娩为借口,从孙玉香处骗得现金3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将上述赃款退还被害人孙玉香。2、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严广丰谎称可以帮忙联系让其儿子进嘉善县杜鹃小学上学之事。6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以需交报名费为由,从严广丰处骗得现金3000元。3、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杨桂珍谎称可以帮忙联系让其男朋友的儿子进嘉善信息技术工程学校上学之事。后被告人张某以需交报名费为由,从杨桂珍处骗得现金35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款收据本、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邢向洪的证言、被害人孙玉香、严广丰、杨桂珍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严广丰3000元、杨桂珍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宇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