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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县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路慧茹、路延亨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路慧茹。被执行人路延亨。被执行人路服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慧茹、路延亨、路服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1年12月23日查封、扣押了被告路慧茹所有的牌照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路慧茹、路延亨、路服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欠款本金75.1965万元,支付违约金3.0078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1003元和本案执行费10330元。逾期,被执行人路慧茹、路延亨、路服香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路慧茹所有的牌照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