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凌某甲与凌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甲,凌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凌某甲。被执行人凌某乙。申请执行人凌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凌某乙给付抚养费44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凌某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乐东审 判 员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