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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史东策与曲革伟、烟台市牟平区云池水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东策,曲革伟,烟台市牟平区云池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275-1号申请执行人史东策,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曲革伟。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云池水厂。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云池水厂所有房产及附属设施(包括机械设备),因被执行人曲革伟下落不明,无法进行交接。2012年5月29日,申请人来本院表示不用法院执行,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云池水厂所有房产及附属设施(包括机械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