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绳各庄与金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扒齿港镇绳各庄村民委员会,金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1116号原��:滦南县扒齿港镇绳各庄村民委员会。被告:金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扒齿港镇绳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建国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