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孝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孝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上列当事人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孝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乙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5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刘某乙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乙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