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57号原告关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