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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秦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金城花园,干部。被告王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址、职业同上。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我与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3月I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元月3日生一男孩王某甲。婚后被告与我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打架。致夫妻感情长期不睦。共同生活期间我与被告的经挤一直独立,我的工资除了要维持自己的衣食住行,还要贴补家用。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孩子的所有开销也由我一人承担。被告根本不履行丝亳家庭义务,对我和孩子也不闻不问,足见我们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6月被告再次与我发生争执后,我无奈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不但不反省,反而四处宣扬如果我要离婚就与我同归于尽。我与被告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与被告夫妻感精一直很好,至今还在一起生活。我的工资每月要还房贷,还要维持家庭开支及个人所需。自2011年7月开始产生夫妻矛盾,但未影响夫妻感情,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专同学,1998年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4月1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元月3曰生一男王某甲。2002年元月原告因被告前一天被告参加同学婚礼,而将怀孕的她一人留在家,为此发生争吵、打架,致原告当天晚上分娩。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加之双方沟通方法欠妥,对原、被告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2011年7月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密切,为此原、被告再次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烟基础比较牢靠。婚后理应和睦相处、相互信任、加强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虽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