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仲字第0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景田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景田钢铁有限公司,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23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砖厂贸易城四区钢材市场C栋4号。法定代表人宋祖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七西路贰号明珠花园2310号(注册地址),西安市旺座现代城H座3001(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宜三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天彩大厦17层11702(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橡树星座B座1701室(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文浪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2)第20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田钢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70776元,并承担仲裁费13327元,执行费16141元等。但被执行人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