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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闫某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荆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