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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东明俱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高新区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钱占虎废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俱进化工有限公司,泰安高新区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钱占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5-1号原告东明俱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希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泰安高新区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占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华,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钱占虎,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泰安高新区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俱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高新区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钱占虎废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俱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安高新区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钱占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俱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安高新区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钱占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5.00元,减半收取3,442.50元,由原告东明俱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保林审判员  宋巧兰陪审员  魏佩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