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继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峰(冒名:刘胜利),农民,(以上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1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1)嘉善刑初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对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继峰危险驾驶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刘继峰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金哲玺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