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刑公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涧刑公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毛,男。198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安学锋、王登印,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毛及其辩护人安学锋、王登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毛伙同田克彬、杜先杰、孙胜超、毛国政(均已判刑)窜至一拖公司球铁分厂备料仓库,毛国政负责在外望风,田克彬操作吊车将锰铁12232公斤、电解铜2095公斤(价值共计210793.15元)装上货车,由杜先杰驾驶从刘恋(已判刑)值班的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六号门出厂,刘恋按照事前与被告人王毛的约定,利用其夜间值班看护本厂财物的工作便利,将装运赃物的车辆放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毛与刘恋勾结,利用刘恋职务便利,共同将一拖球铁分厂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解,犯意是由田克彬提出的,是田克彬让其找车辆和人员,其最终分得赃款20000元,其余的都交给了田克彬。被告人王毛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毛于2011年11月13日到河南省遂平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从轻处罚;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应是从犯;3、本案被侵占的赃物已经全部追回,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造成损失较小;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毛伙同田克彬、杜先杰、孙胜超、毛国政(均已判刑)窜至一拖公司球铁分厂备料仓库,毛国政负责在外望风,田克彬操作吊车将锰铁12232公斤、电解铜2095公斤(价值共计210793.15元)装上货车,由杜先杰驾驶车辆从刘恋(已判刑)值班的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六号门出厂,刘恋按照事前与王毛的约定,利用其夜间值班看护本厂财物的工作便利,将装运赃物的车辆放行。另查明,2011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毛到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王毛的供述,同案犯刘恋、杜先杰、孙胜超、毛国政的供述,被害单位一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球铁铸铝厂的报案材料及该厂供应科备料组赵俊波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中国一拖集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刘恋的身份证明、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三份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毛与田克彬预谋后,勾结刘恋,纠集杜先杰、孙胜超、毛国政,利用刘恋担任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保卫人员的职务便利,窃取一拖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映晖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