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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公司与被告张社想、蔡保法、宋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张社想,蔡保法,宋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阳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传敬,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社想,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蔡保法,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宋俊杰,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社想、蔡保法、宋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传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俊杰、蔡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社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8日,被告张社想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合同编号:090808960300)。合同自2009年8月8日至2010年9月1日有效。合同第六条规定,被告蔡保法、宋俊杰作为乙方对被告张社想的违约及其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张社想开始饲养我公司肉鸡。2009年8月31日,被告张社想在我公司进鸡6,300只,后被告张社想没有交鸡。经双方结算,被告张社想本次养鸡欠款37,506元,2010年12月15日给我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公司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按合同约定,被告张社想应在结算后七日内还清欠款,但被告张社想至今未还,显然构成违约,被告蔡保法、宋俊杰应按合同约定对张社想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张社想偿还欠款37,506元,由被告蔡保法、宋俊杰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蔡保法辩称,我与管晓恒、管国省签订了委托合同,由管晓恒、管国省负责寺庄乡、西邵乡养殖户的签约,鸡苗的发放管理,成鸡回收事宜。本案当中应当由管晓恒、管国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宋俊杰辩称理由同被告蔡保法。被告张社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出具委托书,委托蔡保法、宋俊杰全权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进行结算并办理相应有关手续等。2009年8月8日,被告蔡保法、宋俊杰全权代表被告张社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合同编号:090808960300)。合同约定:“甲方: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宋俊杰,丙方:张社想。一、本合同自2009年8月8日至2010年9月1日有效。五、丙方责任:第6条:丙方若不按约定时间向甲方交售毛鸡,七日内除还清甲方鸡苗款、饲料款、兽药款外,并按进鸡只数,以1元/只的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担保单位及乙方对丙方的违约及其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详见≤鸡苗、饲料、药品担保书≥。”合同签订后,被告张社想开始饲养原告的肉鸡。2009年8月31日,被告张社想在原告处进鸡6,300只。后,后被告张社想没有交鸡。经双方结算,被告张社想本次养鸡欠款37,506元,2010年12月15日由被告宋俊杰代表张社想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2年6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社想偿还欠款37,506元,由被告蔡保法、宋俊杰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原告与被告张社想签订的“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料合同”(合同编号:090808960300)一份、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山东凤祥集团成鸡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张社想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社想养鸡亏损拖欠原告鸡苗、饲料款37,506元;2、被告张社想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张社想特别委托蔡保法、宋俊杰签订合同、进行结算并办理相应有关手续等。被告提交的以下证据在卷佐证:凤祥集团合同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蔡保法委托管晓恒、管国省负责寺庄乡、西邵乡的养殖户的签约,鸡苗的发放管理,成鸡回收事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社想签订的“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料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社想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拖欠原告鸡苗、饲料款37,5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社想偿还欠款37,5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料合同”约定,被告蔡保法、宋俊杰对张社想的违约及其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张社想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清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蔡保法、宋俊杰对被告张社想的养鸡欠款37,506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保法、宋俊杰要求管晓恒、管国省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理由,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蔡保法、宋俊杰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张社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社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鸡苗、饲料款37,506元;二、被告蔡保法、宋俊杰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00元及诉讼保全费395.00元,由被告张社想、蔡保法、宋俊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宓登山审判员  鹿 伟陪审员  张怀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