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胡燕耀与上虞市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耀,上虞市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胡燕耀。委托代理人:俞敏慧。被告:上虞市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耀诉被告上虞市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燕耀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虞市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燕耀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燕耀撤回对被告上虞市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胡燕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